税务筹划

2019-05-22 19:27

案例描述:某公司2007年年末应付工资余额为4000万元。当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07年度利润总额为3亿元,根据税法规定只有实际支付的工资才能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未支付的工资余额4000万元应作为纳税调增,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4亿元;2008年年度利润总额为2亿元,当年已支付2007年年末工资余额可调减200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6亿元。2007、2008年总应交所得税为1.522亿元。

解决方案:通过律师进行税收筹划,在2007年底将4000万元应付工资支付完毕,2007、2008年总应交所得税为1.49亿元。与保留2007年末工资余额方法相比少交企业所得税320万元。